北京时间4月16日,有中国网友就上轮国安上诉的三例判罚向前PGMOL负责人基思-哈克特,对方对三起判罚均表示质疑。
北京时间4月13日,北京国安就上轮中超联赛与成都蓉城比赛中的韦世豪报复性铲球、罗慕洛踩柏杨、进球疑似手球三例判罚进行申诉。4月15日,足协在裁判评议中驳回了三起上诉。
4月16日,中国网友@ yuanzhufm向前PGMOL负责人基思-哈克特询问对上轮国安三例判罚的看法。基思-哈克特对三例判罚均表示质疑。
罗慕洛踩柏杨
北京国安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7号队员应被红牌罚令出场。
裁判评议:裁判员判成都蓉城7号犯规并出示黄牌的决定正确。VAR未介入正确。
基思-哈克特:我一点也不喜欢这种性质的上抢。依我判断,这应被出示红牌罚下,属于严重犯规。该动作是可以避免的。力量过度,对对手的危险是真实存在的。如果裁判不准备走那么远,那么我预计最低限度处罚是一张黄牌。这是一次不计后果的上抢。
规则对鲁莽的定义如下:
一名不顾及对他人危险而行动的球员,或后果,对手必须警告。这名球员的动作很鲁莽。这是可以避免的。这是用力过猛。
韦世豪报复性上抢
北京国安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10号队员应被红牌罚令出场。
裁判评议:在俱乐部申诉的主要问题(红牌)上,裁判员决定正确,并非红牌。VAR未介入正确。但裁判员在判罚成都蓉城10号犯规的同时,漏判黄牌。
基思-哈克特:当球员单脚或双脚离开地面时,他已下定决心。他无法停下。他无法改变方向。仅此一点就告诉你关于这一上抢本质的一切。这是用过度的力量造成的。显然危及了对手的安全。在我看来,其中存在恶意。裁判只有一个决定可供选择:对严重犯规出示红牌。
《足球竞赛规则》对此有明确规定:
危及安全的铲球或拼抢对手或使用过度武力或暴行必须被认定为严重犯规。任何球员在争抢时冲向对手的球 -从正面、侧面或后面- 使用一条或两条腿,用力过猛或一种危及对手安全的行为犯有严重犯规行为。
穿白色衣服的7号本应从比赛场地被罚下。规则是明确的。证据很清楚。裁判必须有所作为。
成都蓉城进球前手球在先
北京国安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23号队员进球前手球在先,应判进球无效。
裁判评议:支持临场裁判员作出的不是手球犯规、进球有效的决定。
基思-哈克特:这个球本不应被算进球。关于此事的规则是绝对的。你不能用手或手臂故意或非故意地参与进球。没有灰色地带。
第12章规则-手球有明确规定:如球员作出以下动作便属于犯规:蓄意用手/手臂接触皮球,例如将手/手臂移向皮球;当手/手臂使球员的身体不自然地扩大时用有关部位接触皮球。在特定情況下,球员的手/手臂位置并不是因其身体动作的结果或不能证实是因身体动作时产生,球员的身体便会被视为不自然地扩大,球员此时手/手臂所处的位置被皮球击中,便可能冒上手球犯规的风险而被判罚。
如果裁判由于站位原因未能发现,那么这正是VAR存在的原因。这是一个明确且明显错误,需要VAR干预。技术已经具备。程序是存在的。规则是明确无误的。官员们失职了。裁判也失职了。
而视频助理裁判(VAR)未能履行其主要职责——纠正肉眼遗漏的问题。这就是裁判工作各个层面都出现严重失误。
基思-哈克特曾在1981-1991年担任国际足联裁判,曾执法足总杯决赛、奥运会、1984年和1988年欧洲杯,是前职业比赛裁判有限公司(PGMOL)负责人,欧足联裁判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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